一文看懂放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外照射个人剂量篇
2026-06-03无锡实诺检测有限公司在放射/辐射工作环境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辐射源,如X射线、γ射线等,长期暴露于这些辐射下,可能对人员健康造成潜在危害。为了保障放射/辐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评估放射/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尤为重要。
PART 01 为什么要做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评估,择优向社会推荐。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其推荐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进行监测质量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接受委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和网上报送方式,直接报告委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第十七条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PART 02 怎么做个人剂量监测?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主要依据《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19)执行。该标准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标准中几个重要术语定义:
1.外照射个人监测 individual monitoring of external exposure:利用工作人员佩戴剂量计对个人剂量当量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2.个人剂量当量 personal dose equivalent:人体某一指定点下面适当深度 d 处的软组织内的剂量当量 Hp(d)。
3.最低探测水平 minimum detectable level;MDL:用于评价测量仪器探测能力的统计量值,在给定的置信度下,一种测量方法能够探测出的区别于本底值的最小量值。
4.异常照射 abnormal exposure: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可能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注: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
5.调查水平 investigation level:诸如有效剂量、摄入量或单位面积或体积的污染水平等量的规定值,达到或超过此种值时应进行调查。
6.名义剂量 notional dose:在个人剂量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戴的剂量计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用其他方法赋予该剂量计应有的剂量估算值。
7.常规监测 routine monitoring:为确定工作条件是否适合继续进行操作,在规定场所按预先规定的时间间隔所进行的监测。
8.任务相关监测 task-related monitoring:为特定操作提供有关操作和管理方面的即时决策而进行的个人监测。
9.特殊监测 special monitoring:为了说明某一特定问题,而在一个有限期内进行的个人监测。
(一)监测的量
常见监测的量主要有3种:
1.Hp(10),适用于体表下 10 mm 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在特定条件下用于有效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最常见的量,常规放射科、介入科、放疗科等科室以及工业辐射应用基本上监测的都是该量,剂量计一般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
2.Hp(3),适用于体表下 3 mm 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眼晶状体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
c) Hp(0.07),适用于体表下 0.07 mm 深处的器官或组织的监测,用于皮肤剂量评价,单位为毫希沃特(mSv)。常见于核医学科操作放射性药物的工作人员佩戴的指环剂量计。

(二)监测周期
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程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 1 个月,最长不应超过 3 个月。
此监测周期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要求不完全相同,建议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进行监测。
(三)佩戴位置
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间。

2.对于如介入放射学、核医学放射药物分装与注射等全身受照不均匀的工作情况,应在铅围裙外锁骨对应的领口位置佩戴剂量计。(双剂量计监测方法)
3.对于第2种所述工作情况,建议采用双剂量计监测方法(在铅围裙内躯干上再佩戴另一个剂量计),且宜在身体可能受到较大照射的部位佩戴局部剂量计(如头箍剂量计、腕部剂量计、指环剂量计等)。
(四)剂量限值/调查水平
1.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 5 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b)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2.当职业照射受照剂量大于调查水平时,除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并作进一步调查。本准建议的年调查水平为有效剂量 5 mSv,单周期的调查水平为 5 mSv/(年监测周期数)。
(五)异常结果调查
1.当工作人员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超过调查水平时,应进行调查。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剂量调查登记表至少包含以下要素:
a) 剂量调查登记表;
b) 用人单位(盖章),编号;
c) 人员姓名、职业类别、本次测量剂量值、剂量计佩戴起止日期;
d) 个人剂量计佩戴位置:胸部、头部、手部、其他部位;
e) 评价结论,检测报告专用章,用章日期;
f) 确定在佩戴个人剂量计期间,是否发生过以下情况:个人剂量计曾经被打开、个人剂量计曾经被水浸泡、个人剂量计曾经被留置于放射工作场所内、曾经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过放射性检查、曾经佩戴个人剂量计扶持接受放射性检查的受检者/患者、曾经维修含源装置、铅围裙内外剂量计混淆佩戴;如果是正常佩戴,是否发生过以下情况:佩戴期间工作量较前期明显增加、其他原因;
g) 本人及负责人签字,签字日期;
h) 处理意见(检测单位填写),签字及签字日期。

2.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因故得不到读数或所得读数不能正确反映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剂量时,确定其名义剂量,并将名义剂量及其确定方法记入监测记录;
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以下方法之一确定名义剂量:
1) 用同时间佩戴的即时剂量计记录的即时剂量估算剂量;
2) 用同时间场所监测的结果推算剂量;
3) 用同一监测周期内从事相同工作的工作人员接受的平均剂量;
4) 用工作人员前年度受到的平均剂量,即名义剂量=前年度剂量*监测周期(d)/365。
佩戴周期超过 3 个月的剂量计的记录:其剂量用名义剂量给出,并给出适当说明。
(六)监测报告
1.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在完成一个监测周期的监测任务后,在 1 个月内出具检测/检验报告,
2.放射工作单位在接到调查登记表后 2 周内反馈处理意见,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检测结果的解释。检测结果确属超剂量照射或未能按时反馈处理意见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上报至相关监管部门。
3.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监测结果。
(七)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1.个人剂量档案除了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平时正常工作期间的个人剂量记录外,还包括其在异常情况(事故或应急)下受到的过量照射记录。
2.职业照射个人剂量档案终生保存。




